有房不卖,还谎称“自持”( 四 )

主管部门:

领取销许后 , 不能以“自持”为借口变相捂盘

对此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一名相关负责人明确向采访人员表示 , 根据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源 , 不论住宅还是商业性质房源 , 都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 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当然 , 有些地块在土地出让时就明确了自持比例 , 但这部分房源是不需要领取预售许可证的 , 在南京网上房地产的销控系统里也看不到这些房源 。 取得了预售许可证 , 在销控系统中能够查询得到的房源均属于正常销售房源 , 不存在‘自持’的说法 , 更不应该以‘自持’为借口变相捂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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