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必须认明“大灰狼”

保护未成年人必须认明“大灰狼”

背景:近日 ,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整合本辖区内106名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资料 , 研发了广东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 , 使涉未成年人行业通过“一键查询” , 将不适宜从事涉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挡在墙外” 。 据报道 , 目前当地已对150名教师、临聘人员、工勤人员、保安等教育行业人员进行了入职查询 。

北京青年报发表史洪举的观点:根据刑法规定 ,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 在入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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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的情况 , 不得隐瞒 。 根据教师法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根据义务教育法 ,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 相关法律早就剥夺了有性侵前科人员从事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 , 但由于信息共享的部门区域阻隔 , 加之没有职能部门牵头推动 , 所以尚未形成规范的一体化查询和限制体系 。 而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关人员均透露 ,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 。 在一些国家 , 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 , 如美国的“梅根法案”“安博警戒”系统 。 一些规定近乎苛刻 , 如规定此类罪犯刑满释放后要配备可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 , 并公开其信息 , 甚至实施化学阉割 。 所以 , 理当尽快构建层级更高、更科学的“一键查询”系统 , 不妨由公安部门牵头 , 依托其人口信息及违法人员信息系统 , 构建覆盖全国的查询系统 , 不局限于性侵害犯罪 , 对有拐卖儿童、性骚扰劣迹者均列入数据库 , 并限制其从事保姆、家教、辅导机构等可能频繁接触未成年人的任何行业 。 进而形成对此类人员的有效约束和限制 , 将其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威胁降至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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