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必须认明“大灰狼”( 二 )

小蒋随想:必须指出 , 这与“就业歧视”没有丝毫关系 , 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 对有过此类犯罪的人员实行“从业回避” 。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人家改过自新了呢?不得不说 , 外人无法证实这一点 , 一旦有前科者“重操旧业” , 会给其他无辜者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伤害 , 这个险不能冒 。 上文提到的美国“梅根法案” , 就是典型例子 。 事情原委是 , 1994年一名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搬到她家附近不久的一名性犯罪惯犯绑架并遭奸杀 。 此案震惊全美 , 推动“梅根法案”出台 。 法案规定 , 此类罪犯被释放后必须备案 , 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被放到网上供公众阅览 , 以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的安全 。 美国有的州甚至要求 , 有过此类犯罪者必须每90天去警察局报到……他山之石的启示是 , 在保护孩子的问题上 , 再怎么小心谨慎都不为过 。 虽然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拒录”有前科者 。 但是 , 以前缺乏相关查询手段 , 给某些有前科者留下空子 。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搞得这个查询系统值得肯定 , 但其囊括的信息范围毕竟有限 。 构建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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