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80万 白沙县原副县长何秋香获刑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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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县原副县长何秋香获刑11年半并处罚金150万

□采访人员 畅凯

本报讯 1月24日 , 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何秋香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 。 3月19日 , 昌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 以受贿罪判处何秋香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150万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09年至2012年期间 , 被告人何秋香利用担任省国营农场白沙农场场长、白沙金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 , 在工程项目发包、工程款拨付过程中 , 为林某、张某超、杨某水、柯某华、符某导等5人提供帮助 , 收受上述5人贿赂共计580.0322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根据被告人何秋香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部分退赃行为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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