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大连两宗违法遭外管局罚没745万 审查不尽职( 二 )

大汇罚字[2019]第13号显示 , 2015年3月24日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为某公司2亿美元贷款出具融资性保函 , 担保金额为2亿美元 , 未就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做尽职审核 。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对其给予警告 , 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45.59万元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 , 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 , 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 , 并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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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 , 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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