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大、纠纷多,停车位权属亟待立法明确( 四 )
正是这样的两重属性 , 陈幽泓认为 , 小区内停车位不是纯粹的商品,“如果天价停车位影响了小区的公共秩序 , 让相当一部分业主的车辆无处停放 , 其实背离了物权法精神 。 虽然作为可以销售的商品 , 开发商和物业可以决定出售和出租价格 , 但天价会背离小区业主的利益 , 这与车位的公共属性并不相符” 。
“也正是由于停车位具备两重性质 , 放开市场竞争 , 天价停车位还是会出现 , 并不能解决目前遇到的问题 。 另一方面 , 政府也很难直接插手停车位定价,因为这是行政干预商业交易 。 ”陈幽泓说 , 此外 , 根据物权法 , 如果是已经出售的停车位 , 那么物权理应归属业主 , 但如果是出租停车位 , 物业和开发商在这一问题上会有更多解释权 。
陈幽泓认为 , 对于严重偏离的价格,有关部门可以适当进行行政干预,“对停车位的定价并非易事 , 要集合专家学者 , 考虑周边商业停车位价格 , 用具体的数据进行分析 , 才能制定合理的价格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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