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职责大调整,6月30日前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 四 )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 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 , 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 , 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 , 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 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 , 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 ,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 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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