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网约护理”可医保支付(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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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提供医疗机构收费明细清单 。

如何防范风险? 护士配置记录仪全程“留痕”

《方案》规定 ,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 , 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 不得独立开展此类服务 。 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 也可与第三方合作 。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 , 试点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实施“双评估” , 组织医师、护士、药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关人员 , 对申请人疾病情况、健康状况、既往史、心理/家居条件、护理需求等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 。

试点医疗机构要在信息平台上对从业护士、服务对象及相关照顾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 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 。 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可对接公安身份证识别系统、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对从业护士和服务对象进行实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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