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儿媳吵架,只因一句话,公公入狱,儿媳重伤!( 二 )

原判查明 , 2016年9月18日15时许 , 被告人陈某毅(1968年出生)因家庭纠纷 , 携带两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去到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历三队温馨超市 , 使用打火机引燃上述啤酒瓶口的卫生纸后 , 将引燃的啤酒瓶扔向被害人谭某 , 啤酒瓶破裂后汽油洒出导致现场着火、被害人谭某烧伤 。

经鉴定 , 被害人谭某四肢及躯干等多处二度烧伤面积达40% , 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谭某因烧伤致全身瘢痕形成 , 行走受限 , 需长期康复治疗及功能锻炼 , 其伤残程度为九级 。 陈某毅于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

被害人谭某证实其婚后和公公陈某毅交流不多 , 案发前两天其叫陈某毅看超市 , 他就骂其 , 双方吵了几句 , 其说出不赡养的气话 , 但并无实际行动 。 吵架中 , 陈某毅掐其脖子 , 被拉开 。 案发时其在超市收银台 , 陈某毅拿烧着的酒瓶过来扔到其身上 , 当时超市没有其他人 , 陈某毅把收银台的口堵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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