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万元被执行款终于回转了( 二 )

办案检察官经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走访银行调查取证 , 最终查清了该案背后复杂的民事关系 。 2014年7月 , 毛某为江苏某公司与扬中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一份承兑合同提供担保 , 并将其名下的12张在该银行的定期存单质押给该行 。 4个月后 , 毛某因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 , 其名下的一张存单被法院冻结 。 这张存单正是毛某质押给银行的12张存单中的一张 。 2015年 , 扬中农村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存单的冻结

社会

, 并书面承诺:若该行申请解冻的行为造成损失 , 自愿承担责任 。

然而 , 在毛某债务纠纷案审理过程中 , 该行的这一承诺 , 被认定为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为毛某提供的书面保证 。 法院裁定该行以保证人身份替毛某清偿债务 。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2017年3月14日 , 扬中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重新审查的检察建议 。 此后 , 该院对案件的进展持续跟踪监督 , 第一时间掌握案件进度 , 并多次与承办法院进行沟通 , 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交流探讨 。 之后 , 银行提起对毛某出质的存单享有质权的确权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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