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信托两宗违法遭罚 违规接受信用担保管理不审慎( 二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 , 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 必须恪尽职守 ,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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