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月9日 , 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 , 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
《意见》明确 , 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 防止其死灰复燃 。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 , 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 , 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 , 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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