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 )

----四部门:对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实践表明 , 黑恶组织盘踞多年 , 其财产成份、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 ,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 , 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 , 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 , 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 , 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 , 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相结合 , 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 , 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 , 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 , 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 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 避免‘黑财’被转移 , 隐匿 。 ”陈国庆表示 , 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 , 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 , 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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