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派出所长以上干部(省管干部除外)符合条件的全部交流任( 四 )

  按照《意见》要求 , 山东各市、县(市、区)级公安局除省管干部外的班子成员和各派出所所长都纳入此次交流范围 。 对在同一市级公安局担任班子成员10年以上的、在同一县(市、区)级公安局担任班子成员10年以上的、在同一派出所担任所长5年以上的 , 将按照派出所、县(市、区)级公安局、市级公安局的次序 , 逐层逐级推动干部交流工作 。 各市级公安机关班子成员在全省范围内交流;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班子成员、各派出所所长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 在本市、县(市、区)范围内交流 。

  对此次领导干部交流工作 , 山东省公安厅要求 , 必须注重“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 从具体岗位、具体任务出发 , 讲求干部的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匹配 , 真正使交流干部有所作为、大有作为 。 省公安厅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效能为目标 , 统筹做好省市、市县、县区、部门之间交流 , 突出抓好上下、左右、内外联动 , 实现多岗位、多领域、多层次交流 。 省公安厅明确要求要高度重视发挥交流干部的能力优势 , 综合考虑干部情况 , 精准了解干部特点 , 把交流的干部放在最适合的岗位上 , 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 各展所长、各得其所 。 遵循干部成长规律 , 把事业需要、岗位要求与促进干部成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机结合起来 , 岗位缺什么人就用什么人 , 切实做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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