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欠水费即失信? 需要更充分论证( 三 )

江苏新闻

在新版征信系统中纳入欠税、民事裁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信息就很有必要 , 因为这均属于执法、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个人违法失信信息 。 但电信业务、水费、电费等交纳情况 , 未必能如实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 通常 , 提供电信、水、电服务的公司与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 相关费用如何缴纳、欠费后采取何种措施等事项主要受双方合同约束 。 而拒缴相关费用可能是消费者耍赖 , 也可能是经营者服务不到位 , 消费者投诉无门藉此发泄 。 消费者拒缴相关费用 , 是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 , 只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权威机构判定欠费者应补缴费用及滞纳金后 , 其依然拒不缴纳的 , 方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

必须强调 , 在信用评价已成为公民第二身份的背景下 , 信用惩戒不能欠缺公共利益基础和法律授权 。 未经权威机关评判是非对错就将民事纠纷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单 , 或者将某个纠纷行为作为失信污点予以记载 , 有失公平 。 相关部门当保持对法治的应有尊重 , 不乱贴“失信”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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