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宁蒗:依法监督让罪犯刑期减少15天(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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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日 , 该案移送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 1月15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 因沈有色孜系累犯 , 又在短时间内多次作案 , 主观恶性较大 , 法院从重处罚 , 判处沈有色孜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5000元 。

宁蒗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审查后发现 , 2018年6月10日沈有色孜因盗窃手机曾被宁蒗县公安局永宁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 。 在审判中 , 这次盗窃行为已与其他盗窃行为一并作为系列盗窃犯罪 , 也就是同一行为既行政拘留又刑事处罚 。 “沈有色孜刑期应减少15天 。 ”承办检察官出于职业敏感和责任 , 立即前往办案派出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 再次讯问被告人沈有色孜 , 多方面证实确曾拘留过15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 ,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 , 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的规定 , 宁蒗县检察院于2月22日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 日前 , 宁蒗县法院将沈有色孜行政拘留的15日折抵了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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