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软暴力”?全国扫黑办:坚持法定标准( 二 )

杜航伟表示 , 这次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 。 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 , 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 , 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 也就是说 , “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 , 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 , 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 , 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 。 要特别要强调的是 , “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 , 是否能够构成犯罪 , 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 , 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

《意见》对“软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四个类别的划分 。 这种分类方法避免了仅对“软暴力”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概括而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遗漏 , 也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 , 并尽可能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 。 此外 , 《意见》对打击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 , 也就是如何定罪处罚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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