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发布意见明确界定“套路贷”( 二 )

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 , 多种手段并用 , 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 ,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 , 区分不同情况 , 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

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 , 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 , 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

江苏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 , “套路贷”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 ,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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