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将被禁止!(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规定》要求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 , 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 , 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 , 替代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 , 不得以“国学”为名 , 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 ,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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