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骗保将惩戒( 二 )

对定点医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信息等情节轻微情形的 , 给予警示约谈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 , 并处违法数额二倍罚款;

对违法数额较大等情节较重情形的 , 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 , 并处违法数额三倍罚款;

对伪造、变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 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 , 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资格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 , 并处违法数额四倍罚款;

对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 , 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 , 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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