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骗保将惩戒( 三 )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追回医疗保障基金 , 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 , 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 , 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编辑:朱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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