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刚刚敲定!《退役军人优待证》优待内容目录清单出来啦!( 十 )

第十二条: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 , 或因违反法纪、法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刑事处罚的 ,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优待证》 。

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党内严重警告后 , 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 , 经本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

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优待证》的 , 取消优待且2年内不予审核 。

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烈士遗属优待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本办法与其他优抚政策不一致的 , 享受最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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