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延续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 , 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通知所称 “三北”地区 , 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