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或致功利性专利及奖酬纠纷大量出现( 四 )

其次,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本质上属私权范畴,也即其是市场的问题,应该在这方面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由单位与发明人就权利归属以及报酬事项进行约定,而非直接由法律规定 。 “这一新增规定是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增加了单位的创新成本,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理念 。 ”腾讯公司高级专利顾问王为说 。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职务发明制度模式下并无对发明人的“风险分担”机制,如果新增“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的奖酬,难免会使发明人更加“功利化”,并易造成非正常索酬纠纷 。 王为认为,新增规定“叠床架屋”,极有可能导致大量“功利性专利”的出现,以及大量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纠纷 。

这也是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洪义的担心所在,原本不必要的纠纷有可能因此产生:“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奖励有专门的规定,若专利法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加以涵盖,容易在法律上引发对企业核心发明人重复奖励的法律争议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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