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网站|金山区绿化市容局处置四起非法捕猎、养殖野生动物案件

:原题为_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网站|金山区绿化市容局处置四起非法捕猎、养殖野生动物案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网站|金山区绿化市容局处置四起非法捕猎、养殖野生动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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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 野生动物保护成为了继垃圾分类后又一个热门话题 。 3月24日 , 金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 决定将金山区全区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 并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 《通告》的发布 , 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金山区全区域内非法捕猎任何野生动物 , 违者将按禁猎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惩 。
今年以来 , 金山区绿化市容局已依法严肃处置四起非法捕猎、养殖野生动物案件 。
一是亭林非法张网捕鸟案件 。 案件源于2020年1月14日 , 金山分局亭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亭林镇红阳西北侧林地有人非法猎捕 , 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电动车车牌号 , 查询到居住在松江区的袁某有非法猎捕嫌疑 , 民警同金山区绿化市容局工作人员前往该地址检查 , 抓捕非法猎捕嫌疑人袁某 , 在嫌疑人袁某家中发现疑似珠颈斑鸠30只 , 有非法猎捕嫌疑 。 随后将其带到派出所 , 经讯问 , 嫌疑人袁某如实供述其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犯罪事实 。
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 , 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并移送至金山区绿化市容局进行查处 。 经过询问和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情节 , 认定违法行为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最后金山区绿化市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珠颈斑鸠23只、斑鸫1只 , 并处罚款人民币28800元 。
二是干巷非法猎捕案件 。 2月1日下午15时许 , 丁某某驾驶摩托车从亭林暂住地到干巷的生态林内摆放四只捕捉野生动物的夹子 。 2月2日上午9时许 , 丁某某来林地内收捕猎夹时 , 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 其后 , 民警在丁某某家中查到16只捕兽夹和半只疑似野狗 , 后把丁某某传唤到了干巷派出所 。 派出所将本案移交至金山区绿化市容局 。 由于涉嫌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对丁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4000元和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
三是龟类养殖案 。 违法行为人干某自2018年7月起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两只陆龟 , 2020年疫情期间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加大 , 于某查阅资料发现陆龟系国家保护动物 , 主动联系林业部门 。 区绿化市容局工作人员与民警前往干某家中 , 收缴两只陆龟 , 并将干某带往警局做详细笔录 。 经公安审查认定 , 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 移交至区绿化市容局 , 做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行政处罚 。 鉴于干某事先并不知情 , 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自首 , 且积极与执法机关配合 , 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对干某不予处罚 , 并开展一定量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的形式 , 修复违法行为不良后果 。
四是鹦鹉养殖案 。 违法行为人席某于2017年6月在上海市区某花鸟市场进货花费1800元购得一只鹦鹉 , 后被人偷走 , 报案找回后 , 该鹦鹉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绿颊锥尾鹦鹉 , 席某后被传唤至山阳派出所 , 接受问询 。 该行为涉嫌非法养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 , 并没收绿颊锥尾鹦鹉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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