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农商银行江阳三宗违法遭罚 违规办理融资业务( 三 )
相关责任人刘刚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办理融资业务时存在的制度不执行、未按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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