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二 )

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 , 对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

执法职责整合后组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 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名义 ,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 改革后 , 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 。

同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 , 将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 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 , 需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 由其依法立案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需及时将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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