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存本地买房能贷公积金 常州公积金新政7月执行( 二 )

  此外,在公积金使用范围上,新政还增加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按余额 20 倍计算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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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的计算规则。

  根据老政策,只要没有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连续缴存满 6 个月以上,贷款额度就可以按照余额的 20 倍进行计算。

  但新政实施后,申请人需没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购房者中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2 年,或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才能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20 倍。

  老政策中,如果有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按照余额 10 倍进行计算。新政取消了这一规定。今后,申请人有过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缴存均未满 2 年的,贷款额度均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 6 倍计算。

  此外新政一并取消了贷款额度保底照顾,原贷款额度放宽至一人 18 万两人 36 万照顾政策不再执行。

  因为余额计算的倍数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贷款额度,部分市民认为这是公积金中心在变相收紧政策。对此,常州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举主要是中心为了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更精准支持职工刚性购房需求。

  “ 新政中贷款额度按照余额 20 倍计算有了变化,这主要体现了两方面支持,一方面是支持履行缴存义务强的职工。缴存满 2 年的,贷款额度才能按 20 倍计算,多人借款的必须至少有一人缴存满 2 年。另一方面支持确实有住房消费需求的职工。” 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新政将原来的 “ 提取记录 ” 细分为 “ 购房类提取(如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等)” 和 “ 非购房类提取 ”(如租房提取、大病提取等),其中 “ 非购房类提取 ” 将不影响 20 倍计算贷款额度规则。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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