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三大股东违规弃信减持 江苏证监局出警示函( 九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项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你们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 同时 , 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 , 进一步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范意识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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