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三大股东违规弃信减持 江苏证监局出警示函( 五 )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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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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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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