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三大股东违规弃信减持 江苏证监局出警示函( 二 )

此外 , 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基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计划” 。 二者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3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 , 违反了其所作的承诺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项的规定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 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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