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有317处笔误已严肃处理相关法官,并登门道歉( 六 )

2015年11月11日 , 最高法院二审开庭 , 在核对一审法院原出庭人身份时 , 发现4个当事人中有3个出现了错误 。 其中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湖南先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判决书上却写作崇民;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被写作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第三人长沙江湾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湾公司)在判决书中的名字少了投资二字 。 江湾公司被一审判令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用 , 但因为这二字之差 , 导致他们无法用本公司的名义交费 。

除3个当事人的名称出现错误外 , 一审判决书中涉及到的机构名称也出现了错误 。 如长沙市国土管理局被写作长沙市国土局 ,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写作长沙市规划局 。 金霞公司表示 , 判决书中涉及不到20个单位 , 却有16个名称有误 。

判决书提到 , 此前的一次合同纠纷案中 , 第三人江湾公司代金霞公司偿还了工商银行(5.730, 0.00, 0.00%)五一路支行的38891407元债务 , 金霞公司应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给付江湾公司 。 但判决书中却将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万元 , 利息59.1407万元写作59.1407元 , 让金霞公司的债务陡然变为3889亿元的天文数字 , 利息又减到人民币最小币值无法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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