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成年人节目”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时评)( 三 )

近年来 , 我国视听行业蓬勃发展 , 为受众提供了大量精神食粮 。 与此同时 , 一些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 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 这类节目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参与者 , 拥有庞大的目标受众群体 , 加之一些社交媒体平台的用户群体偏向低龄化 , 让一些人看到了“市场” 。 有调查数据显示 , 当前19岁以下人群每天收看网络视频节目占比达30.2% 。 在利益驱动下 , 娱乐文化工业流水线开足马力 , 各类童星培训学校、经纪公司、演艺公司、节目平台之间“配合默契” , 源源不断“制造”童星 。 一些节目逐渐偏离了行业规则 , 甚至不惜迎合低级趣味而突破底线 。

从媒介伦理的视角出发 , 诸如儿童接触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内容、儿童与电视节目中的暴力等问题 ,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 在全球范围 ,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也是媒介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 就此而言 , 作为我国第一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节目的法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在承续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以及此前相关节目规定的基础上 , 更加突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更加注重节目内容的导向 。 相关规定的落实 , 必将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节目呈现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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