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清查陋规:为何最终成了一门“哑炮”?(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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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要特宽禁防 , 听不肖官吏之饱其欲壑也 。 如折内所称州县私自滥取数目多至巨万 , 少亦不下数千 , 此乃州县贪婪索取之赃私 , 岂能复谓之陋规!所以暗取不如明给 , 使之有所限制 。 此朕饬定陋规之本意 。 ”至于因此而产生的流弊 , 道光帝指出:如果因此滋生流弊 , 那么现在州县掩耳盗铃任意索取 , 其弊已极 , 何时是了?最后又一次重申前命 , 令再通谕各省督抚 , 将从前各州县陋规严查密访 , 务要详尽 。 但是不再要求期限 , 指出“不妨稍宽时日” 。

不久形势发生了变化 , 先是在京的官员出来谏阻 , 到后来 , 各地的督抚也要求停止清查 , 请道光帝收回成命 。

礼部尚书汪廷珍、吏部侍郎汤金钊先后上疏 , 认为此举不可行 。 汤金钊说:“各地索取的陋规皆出于百姓 , 地方官未敢公然苛索者 , 恐怕上面知道而治以罪也 。 如今若明定章程 , 即为例所应得 , 势必明目张胆 , 额外多取 , 虽有严旨 , 不能禁矣 。 况且陋规名目零碎繁杂 , 各处不同 , 逐一清查 , 易滋纷扰 。 无论不应当明立章程 , 而且亦不能妥善订立章程也 。 吏治贵在得人 , 得其人 , 虽取于民而民爱戴之 , 不害其为清;非其人 , 虽不取于民而民嫉仇之 , 何论其为清 。 有治人无治法 , 唯在各督抚举措公明 , 而非区区立法所能限制 。 ”汤金钊首先指出万不可使陋规合法化 , 其次说明陋规根本无法查清 , 最后强调只能依靠人治 , 而非法治所能解决 。

其后 , 山西学政陈官俊也上疏 , 言清查陋规之事不可行 。 紧接着一些督抚的奏疏也陆续递到朝廷 。 直隶总督方受畴、两江总督孙玉庭先后奏请停止清查 。

孙玉庭上疏言:“臣有幸蒙恩遇 , 忝任封疆大吏二十年 , 天下情形虽未周知 , 而事理则一 。 ”详查历代典章 , 通前彻后 , 深思熟虑 , 从来未有敢轻易地说要公开颁布章程者 。 他首先也强调了人治 , “督抚两司皆得其人 , 则举措直枉 , 大法小廉 , 断然不必担忧所属苛取病民 。 倘不得其人 , 则一贯逢迎削 , 虽立法限制 , 仍然会形同虚设 , 弊病更甚” 。 其次 , 极力陈述陋规合法化带来的危害:“禁人之取犹不能不取 , 若准人获取 , 则诚如圣谕以为‘奉旨准取陋规’ , 益无顾忌 , 势必竭民膏脂而后止 。 迨发觉治罪而一方之民已大受其害矣 。 ”又次 , 指出道光帝万万不可开此先例 , 他说陋规历代相沿 , “不独在今为然” , 但是 , “未闻准其明取于民垂为令甲者” , 并且举例说:“嘉庆四年尹壮图奉召入都 , 曾经建议彻查地方陋规 , 欲明示科条 , 当时钦奉上谕:‘此项积习相沿 , 只可次第整顿 , 断无明示科条之理 。 ’”接着 , 孙玉庭陈述了陋规无法查清、难立章程的情况:“府、州之陋规在乎三节两生、盐当漕务 。 而厅、州、县之陋规则在乎钱漕盐当 。 钱漕岁有丰歉 , 盐当因时开闭 , 本来就不可能定为常额 。 况且道府漕规 , 目前正在奉谕旨清理漕弊 , 必须禁革 , 所以更不便作为定制 。 ”再者 , 各地方官所处情况不一 , 用度多寡不同 , 政务繁简不一 , 亦不能一律 。 又“五行百产贵贱亦无一定 , 是各该地方官开支用度亦断难详查定数” 。 各处陋规实有若干 , 该地方官断不肯自行实报 , 而督抚藩司耳目不能遍及 , 即使派人去查 , 必然包庇掩饰 。 而清查涉及广大舟车行户 , 繁难琐屑 , 尤为不雅 。 因此 , 清查陋规后来之获益未睹 , 而目前之纷扰已甚 。 舆情不协 , 国体有关 , 于地方吏治均无裨益 。 最后孙玉庭表示 , 以上所述“见与三省抚臣往返札商 , 皆以为相安已久 , 无须另议 , 反致纷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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