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侮辱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

【案情】刘某于2014年与丈夫向某离婚 , 2015年下半年 , 向某与贺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 因刘某与向某生育两个孩子 , 家人希望两人能复婚 , 但向某一直未明确表示 。

2016年4月 , 刘某的妹妹张某到贺某所在工作单位辱骂吵闹后 , 贺某辞职离开原工作单位 。 2017年11月 , 张某将贺某的相片和辱骂内容的信息发布在某微信群 , 当时该微信群有微信成员191人 。

向某得知后 , 通过电话联系张某 , 要求其删除微信内容 。 由于该微信已发出几小时 , 因此微信内容无法撤回 。 微信群里有认识贺某及其朋友的 , 将该微信消息转发给了贺某的亲戚、朋友、同学 。

贺某认为 , 张某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 给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 , 并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 , 于是诉诸法院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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