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侮辱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 二 )

法院审理后判决 , 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在发布信息的微信群里发表致歉声明 , 向原告赔礼道歉 , 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

【说法】审理法院认为 ,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 , 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 , 便捷快速 , 散播广泛 。 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信息 , 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 , 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 , 引发他人对原告的品行怀疑和猜测 , 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 , 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 ,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因此 ,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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