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期待各级政府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 , 不折不扣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 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政务公开标配 , 确保其真正释放出助力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强大正能量

近日 , 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除了明确十五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外 , 还规定了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 , 意味着今后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 。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 此前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 对促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 然而 , 由于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 , 实践中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现象广泛存在 , 致使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 , 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 在此情况下 ,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予以明确界定 , 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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