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二 )

任何一级政府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 , 这是正常的 , 但在以往的实践中 , 在少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一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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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一些政府部门对服务型政府认识不深入的原因之外 , 还在于原有规定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规定得过于笼统 , 在信息不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 , 都缺乏细化、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 。 同时 , 因为缺乏依法问责的兜底条款 , 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追究往往止于党纪政纪层面 , 威慑效果不彰 , 致使本应成为法治政府标配的信息公开 , 蜕变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 。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坚持法治思维 , 在厘清其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关系的基础上 , 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界定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社会

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方面 , 大幅缩小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 , 并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 , 设计了公民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 。 这些规定 , 不仅堵住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的漏洞 , 而且也给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主体戴上了“紧箍” , 必将有力倒逼政府部门主动摒弃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不良做法 , 自觉让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标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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