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国家项目”发展会员 11人传销获刑( 三 )

被告人余某到案后称 , 自己当时是觉得这个项目是真的好 , 因此把这个项目介绍给几个跟自己关系好的人 , 怕将来他们知道自己加入这个项目之后 , 会埋怨自己闷声发财没有告诉他们 。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的所谓“项目”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 引

江苏新闻

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 。 被告人王某等11人积极参与其中 , 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 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属行为犯 , 各被告人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人员犯罪即告既遂 , 且各被告人于犯罪后未主动退还下线人员缴纳的入会费 , 故各被告人均不成立犯罪中止 。 根据11名被告人的坦白、自首立功、主从犯等情节的认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遂作出上述判决(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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