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 加强对业主维权保障( 二 )
一是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 二审稿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二是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 , 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 , 将此前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 , 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
三是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 , 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
四是与合同编草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呼应 , 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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