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换脸”技术侵害他人肖像权( 五 )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同时 , 二审稿明确 , 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专家解读

“目前 , 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主要用于网络‘恶搞’ , 这种技术存在很强的负面效应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 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 , 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的态度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 , 草案明确规定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说明 , 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 , 未经本人同意 , 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 , 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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