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换脸”技术侵害他人肖像权( 四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 , 一些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人员贸然从事的一些有关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 , 不仅可能对试验个体造成损害 , 也可能对社会整体道德造成冲击 , 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 使这些科研活动在科学、伦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发展 。

新增“换脸”侵害肖像权规定

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方式侵权

此前有部门提出 ,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 , 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 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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