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大学生当“枪手”被判刑 不知替考是犯罪行为( 四 )

江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 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 组织作弊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被告人尚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 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 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

被告人詹某、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 组织作弊 , 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被告人丁某还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 判决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缓刑1年 , 并处罚金4000元 。 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犯代替考试罪 , 判处拘役2个月 , 并处罚金1000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1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采访人员万勤 通讯员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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