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大学生当“枪手”被判刑 不知替考是犯罪行为( 二 )

25岁的尚某无固定职业 , 2018年4月9日 , 他为找“枪手”代

社会

考牟利 , 通过微信网络联系詹某 , 发送考生信息并指使詹某大量招募替考者 , 并许诺给予每名替考者每科100元、每名考点“负责人”每天100元的奖励 。 詹某应允 。

4月11日15时许 , 尚某邀约詹某见面洽谈后 , 通过微信陆续向詹某转账支付共计8000元 。 随后 , 詹某通过组建微信群、QQ群以每名替考者每科60元的价格招募在校大学生 , 同为1999年出生的丁某、王某及徐某(均另处)等多名“枪手” , 介绍丁某作为江夏区某学院考点“负责人”与尚某联系 , 后尚某在洪山区杨家湾地铁站旁一酒店内将张某、梁某等多名被替考考生的准考证及身份证交予丁某 。

每天100元 , 女生当上“考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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