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院大火致14死案:院长、起火床垫准备者获不起诉( 二 )

至于危险源监督者的部分 , 院长对于护理之家的防火管理业务确实有管理监督权责 , 但医院设有34科及多个管理部门 , 难以要求他对所有事项均巨细靡遗了解 , 且事必躬亲 。

此外 , 在医院用电安全自行检查表中所使用的院长签章是“丙章” , 足见徐已经授权他人代行 , 无从认定他必须对院内所有事务 , 负起管理注意义务而担负刑责 , 其纵使有督导不周 , 应该属行政责任范畴 。

社会

除了院长之外 , 事发当时在现场抢救的谢姓护理师和罗姓、简姓2名照服员 , 也因为延误通报、未关闭房门等原因被咎责 , 但检方调查发现3人第一时间已做应变措施 , 且各病房的隔间墙也仅止于天花板 , 未连接到楼顶顶层 , 浓烟仍有可能透过天花板与楼顶间的缝隙 , 流动到其他病房 , 因此认为死者死因与未关房门有相当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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