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次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门立法( 四 )

合理设置审批环节审批条件和审批时限

《规定》涵盖了轨道交通建设涉及到的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用地出让、临时用地、绿化迁移及恢复、管线改迁、交通疏解、工程验收、安全评估等全过程 。 从不同阶段提出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内容、各方职责、工作时限等规定 , 理顺项目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 , 简化审批前置条件 , 确保依法审批 。

《规定》提出 , 从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可行性报批到围护结构施工许可办理完成 , 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8个工作日以内 , 最短为68个工作日 。 同时 , 《规定》编制立足于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和依法行政审批的要求 , 针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特点 , 合理设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条件和审批时限 , 并非一味压缩工作时限和减少审批事项 。 如工可审批和概算审批时限均延长至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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