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过世房产无人继承 收归国有合不合理?( 五 )

2014年 , 58岁的邓某志去世 , 遗留下一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的房屋 。 邓某志死亡后 , 嫂子王某某及其子女办理了邓某志的丧葬事宜 。

后来 , 王某某申请继承该房 。 广

江苏新闻

州市番禺区法院于2017年2月在法院公告栏、番禺区市桥街桥东社区公告栏及涉案房屋门前发出认领上述房产的公告 , 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 , 届满后房产仍无人认领 。

法院审理指出 ,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 , 经审查核实 ,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 ,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 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 ,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 , 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 , 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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