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使用美国“大黄靴”近似商标 判赔40万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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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大黄靴”的整体配色、局部颜色组合、六角形的鞋眼、黄褐相间的鞋带、鞋底的纹路等虽具有实用性价值 , 但同时也兼具了装饰性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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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大黄靴”的特有包装、装潢 。 因此 ,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及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认为 , 中山同业公司股东钱某之前专门销售Timberland产品 , 对原告“大黄靴”产品非常熟悉 , 明知“大黄靴”的装潢、名称 , 仍不予合理避让 , 反而在淘宝、天猫店铺、微店大量使用“踢不烂”标识销售侵权产品 , 其侵权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 并且侵权规模大 , 侵权时间长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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