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使用美国“大黄靴”近似商标 判赔40万元( 二 )

同时 , 2016年4月8日 , 中山同业公司的唯一股东钱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 , 虽然该商标仍在异议程序当中 , 但中山同业公司已将该标识用于其鞋类产品及包装上 , 使用位置与原告商标的使用位置几乎相同 。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社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商标侵权 , 被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商标虽有差异 , 但两者图案表达形式相近 , 容易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 , 属于近似商标 。 因此 , 涉案产品属于侵犯添柏岚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 。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 , 原告“大黄靴”产品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 , 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 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一定影响的商品” 。 虽然“踢不烂”一定程度上指代了鞋子本身坚实耐用的特点 , 但是经过原告持续宣传及使用 , 已与原告“大黄靴”产品建立了对应关系 , 取得了显著性 , 应当认定为“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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