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13)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在玉米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和其亲本的关系问题而引发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 该案涉及到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 , 因是由母本与父本自交系种杂交而成 , 只要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 , 就必须使用母本“郑58”玉米自交系种 。 在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时 , 不仅要得到“郑单958”杂交种权利人的许可 , 还要得到母本“郑58”自交系种权利人的同意 。 法院考虑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国家三农政策 , 德农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杂交种权人的授权许可 , 并已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 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 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 , 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 因培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仍需要使用母本“郑58”自交系种 , 通过支付一定的赔偿费能够弥补金博士公司的损失 。 综合以上因素 , 法院对金博士公司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请求未予支持 。 但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不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至保护期满的继续获利情况等因素 , 对权利人请求的4952万元的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 , 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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